关于2017年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7年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参保患者:
2017年以来,为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林区党委、政府出台了包含建档立卡贫困户在内的城乡因病困难居民的健康扶贫政策,即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凡自愿参保的上述患者在住院后达到相应条件的,可享受补充医疗保险报销政策。
自愿购买了2017年补充医疗保险的困难群众,2017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期间,在定点医疗机构(区内各乡镇卫生院、人民医院、妇幼保健院、中医医院、十堰市太和医院、湖北省人民医院、湖北省中医院)住院的患者,如果尚未进行补充医疗保险的报销,请于2018年4月20日前把住院资料(出院费用结算单,发票,出院记录,身份证、银行卡复印件等)递交到我公司,便于我公司及时核销相关费用。逾期不再报销2017年补充医疗保险费用。
2017年度未及时报销大病保险的患者,也请于2018年4月20日前到我公司报销大病保险相关费用,逾期不再办理。
特此公告!
地点:松柏镇社保大厅旁大病办公室
联系人:办公室电话:0719-3319123